京人考函[2002]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27号)的安排,现将北京地区2002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二、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全部科目的合格成绩;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取得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2002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科目:
|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 10月12日(星期六) |
上午9∶00-11∶30 |
城市规划原理 |
| 下午2∶00-4∶30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 10月13日(星期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 下午2∶00-5∶00 |
城市规划实务 |
四、报名人员可从2002年6月3日开始(双休日不办公)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也可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上(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规定格式(A4纸张)下载打印,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右上角像片处加盖骑缝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由 存放档案的部门审核盖章;在北京地区工作,户口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埠人员,由受聘单位审核盖章。 报名时须持《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反映城市规划设计业务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由单位集中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院内)报名。 五、报名时间:2002年6月10日至6月14日。 六、报名人员按报名点指定的时间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和取得资格人员领取证书时间于2003年初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和声讯服务台(16898100或1605100)上公布。 七、报名收费标准:客观试题每人每科100元;主观试题每人每科1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