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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转考的规定
http://www.cer.net2002-05-23 10:4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

    凡户口迁移或长期工作调动,需要跨省 (市、自治区) 转考的考生。均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考手续,将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从一省 (市、自治区) 转往另一省 (市、自治区)。

    转考手续分为转出、转入两种情况。

    (1) 申请到兄弟省 (直辖市、自治区) 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需持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到市自考办申请。市自考办将审核考生已取得的单科合格证书,并收回考生本市的准考证。经审核同意,由市自考办开出转考介绍信,介绍考生到有关省 (直辖市、自治区) 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同时将考生的考籍档案转往有关省 (直辖市、自治区)。

    (2) 外地考生到本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持转出省 (直辖市、自治区) 介绍信、单科合格证书到本市自考办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考生须提供本人在本市考试的准考证、主考学校。(考生不能自带有关转考考籍材料)。

    (3) 对于短期在本市工作的考生,无需办理转考手续。考生只要凭本人身份证,到有关学校办理考试报名手续,即可参加考试。

    (4) 转考时间为每星期一 (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5) 地点:市教育考试院 钦州南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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